四平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 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一条 损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
(一)损毁档案的数量少,可以修复,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免于经济处罚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单位10000—30000元罚款;个人500—15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单位30000—50000元罚款;个人1500—3000元罚款
(四)情节非常严重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单位50000—100000元罚款;个人3000—5000元罚款
第二条 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
(一)丢失档案数量少、影响小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单位10000—30000元罚款;个人500—1500元罚款;
(二)丢失档案数量较多、影响较大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单位30000—50000元罚款;个人1500—3000元罚款
(三)影响极大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单位50000—100000元罚款;个人3000—5000元罚款
第三条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
(一)无主观故意,且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免予经济处罚
(二)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单位10000—30000元罚款;个人500—15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单位30000—50000元罚款;个人1500—3000元罚款
(四)情节非常严重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单位50000—100000元罚款;个人3000—5000元罚款。
第四条 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
(一)情节轻,没有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单位10000—20000元罚款;个人500—1000元罚款
(二)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单位20000—30000元罚款;个人1000—2000元罚款
(三) 情节恶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单位30000—50000元罚款;个人2000—3000元罚款
(四)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且对国家、单位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单位50000—100000元罚款;个人3000—5000元罚款。
第五条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免予经济处罚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集(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并处罚款:单位10000—20000元罚款;个人500—1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集(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并处罚款:单位20000—30000元罚款;个人1000—2000元罚款。
第六条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的处罚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免予经济处罚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集(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单位10000—20000元罚款;个人500—2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集(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单位20000—30000元罚款;个人2000—3000元罚款
四平市档案局
2015-7-8